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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跨省转接记者帮您解惑

2010年01月05日

养老险跨省转接记者帮您解惑[墙根网]

    今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就意味着,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1月4日,记者就暂行办法中读者关心的问题,请权威部门进行解答。

    1 转移额度怎么算?

    据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数据,截至2009年7月底,山西全省参保职工人数为338.69万人。目前,按照山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省企业缴费(单位缴费)以上年度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当企业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2%是多少?打个比方,假设2000年实际缴费工资为20000元,那么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为20000元×20%=4000元,其中,20000元×12%=2400元,这部分可以由本人转走,剩下的1600元留在原地。当然,实际操作中,要根据本人实际缴费情况,按各年度12%的总和转移。

    2 转后去哪领养老金?

    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山西籍农民工,先后在河南、山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把相应的资金转到山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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