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应届毕业生须知
201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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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存档须知2、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转存须知3、北京户籍存档人员档案调出须知4、人事档案材料归档须知5、非北京户籍存档人员档案调出须知6、接收应届毕业生须知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8、职工个人委托保存档案服务程序一、接收手续
1.接收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
委托存档单位如选定北京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学校、接收单位和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1)毕业生在学校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2)单位在用人单位栏填写意见并盖章;
(3)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毕业生将协议交回学校等待派遣。
2.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
委托存档单位如有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意向,须注意登陆北京人才网(www.bjrc.com)查询有关通知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申报第二年接收需求计划。待人事局下达接收控制数后,具备接收条件的单位于第二年3-6月份按要求申报毕业生材料。经市人事局批准同意接收的,参照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接收程序办理。
二、报到及存档手续
已通过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如果通过机要局邮递档案,可上网(网址:www.bjrc.com)或电话查询档案是否已寄到,确认到档后,办理存档须带齐以下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1份(用人单位留存联);
(3)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生育情况证明》(须证明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
(4)补充的档案材料;
(5)填写完整的《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及《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
注意:档案寄到后须尽快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办理存档手续,超过半年(180天)仍未办理,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将通过机要局将档案退回原学校。
三、申请落户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需提供:
(1)存档凭证;
(2)京外院校的毕业生提供《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按存档地选择填写:
安定门办公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
文化宫办公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
(3)本市院校的毕业生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
如原件丢失,由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证明,照片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就业报到证复印件1份(A4纸);
(6)1寸近期同底版彩色证件照片3张;
(7)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A4纸);
(8)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
以上材料如户籍管理部门出台新规定,将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毕业生在办理存档后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签订集体户口管理协议并交纳管理费。落户时必须本人亲自前来办理手续,不受理他人代办。
四、毕业生见习期管理须知
(一)统一分配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考核制度。
(二)见习期自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到聘用单位报到上班之日计算,时间为一年。见习期内实际工作不满11个月的,见习期应当顺延。
(三)见习期考核内容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四个方面。考核鉴定一般由本人及聘用单位在其见习期满后三个月内领取并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加盖公章后作为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依据。
(四)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毕业生转正手续。
(五)见习期内完不成本职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申报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其档案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六)毕业生转正后即具有干部或工人身份。对于参加工作后又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存档人员,不实行见习期,其原有身份不变。
(七)毕业生见习期内离开委托存档单位到其他单位就业的,应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除外),按规定办理档案转递手续。见习期未满要求转出档案或没有工作的,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不负责办理其转正定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