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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折扣票收80%退票费 东方航空败诉

2012-08-14 11:46

  焦点 原告退票费不该是暴利

  今年1月30日上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3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其中,两个多小时围绕“是否造成了航空公司的损失”这个焦点进行激辩,因为这是航空公司收取退票费的主要理由。

  王劲松认为,他提前7天取消订票,被告东航有足够时间就空座位进行再次销售以避免损失。他已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出现和扩大,就算他的退票行为需要支付退票费或违约金,也应该是一个合理比例,以补偿为原则,而不该是以惩罚、盈利甚至暴利为目的。事实上,他退票后,到飞机起飞时已是满员,而且后来是全价售票,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造成损失,在这种没有出现损失的情况下,东航依然收取高达票款80%的退票费,属于畸高,明显有失公平。

  被告 提供航班亏损报

  东航的代理人称,退票费用的高低是根据购买机票的时间和价格确定的,退票条件的设定并非不合理、不公平;退票条件的制定及相关机票销售均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因此,被告东航设定的退票条件完全合法,双方应该遵照履行。

  为证明原告的退票行为给东航造成损失,代理人在庭上出示了一份内部财务报表。报表显示,航班当时有250多名旅客,上座率是九成,而不是满座;财务报表显示,这趟航班是亏损的,亏损额为3700多元。

  对此,原告王劲松完全不认可。因为,无论是网上的截屏,还是东航服务热线中工作人员的答复,都告知是机票售罄,所以无法认可被告代理人提出的非满员的说法。另外,王劲松说,如果上座率不足一半,会有亏损还能理解的话,那么按他们自称的九成上座率还是亏损就无法理解了,只能认为亏损是一种常态,和旅客退不退票已经没有关系了。“这份内部财务报表,不合情不合理,我不予认可。”王劲松坚持自己的观点。

  判决 退票费酌情调至20%

  法院认为,按照行业规定和惯例,购票人有提前退票解除合同的权利,出票人也有收取退票费的权利,但应该以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前提。而案中,被告东航收取的退票费是购票款的80%,显然过高,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法院将退票费用酌情调整至票价的20%,这是因为原告的退票行为必然会增加被告的经营支出,也对被告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

  今年4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东航需再返还原告王劲松退票费306元,相当于扣取20%退票费。

  追访 退折扣票最高收50%

  近日,记者拨打东航服务热线95530,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东航折扣机票的退票费分别按照机票的折扣率、起飞前及起飞后等多种情况来实行10%至50%的扣款,另外全价票退票也要收取5%费用。折扣机票中,退票费收取最高的是4折至5.5折的机票,扣其50%,退票费最低的是9折机票,扣10%,而最低折扣的特价机票,比如3折机票依然实行“不得退票”规定。

  记者采访其他航空公司得知,折扣机票退票均有退票费,但比例并不完全相同。不过,和以前相比,已作了降低的调整。其中,像东航一样,南航、海航等航空公司针对折扣机票要收取10%至50%的退票费;国航、上航、深航等航空公司收取5%至30%的退票费。

  记者注意到,除了扣款情形外,不扣退票费的情况也有。其中包括,如果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而且不收取退票费;旅客因病(包括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的话,只要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就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都不得收取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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