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购房条件(资格)
2018-11-20 20:06
非京籍购房条件
非京籍家庭在北京买房,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在京连续缴纳5年个税或社保
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购房人在北京无房产
以上三点必须全部符合才能在北京购房,且只能购买一套住宅。
换个说法(条件一样):
非京籍家庭在京限购1套住房,若家庭名下在京已有住房,则无法再次申请购买本市住房。购买住房需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注:连续60个月(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其适用的计税期间,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常见问答:
1、什么样的情况下补缴社保不影响其在京购房资格?
答:因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扣款失败等确因单位原因造成单位所有员工社保断缴,单位为个人完成补缴不超过3个月的,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会视为正常缴纳。因工作调动造成个人社保补缴的,单位为职员完成补缴,且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正常缴纳。以上两种情形补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2、连续五年缴纳社保是指什么?
答:指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断月,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自2012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不予认可。
3、连续五年缴纳个税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来源:整理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链家